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特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资助对象为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复学的学生不享受该政策资助;大学专科生毕业后入伍,退役一年后没有参加高考而是通过专升本考试考上本科的,本科或以后阶段不享受该政策资助。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一)统一性原则:学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结合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三)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于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至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七条 资助期限: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执行。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学生在所申请学年应为在校生。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后,各学院要积极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并初步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要求
第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使广大退役士兵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十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并要切实结合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