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校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负责接受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捐赠,并统筹资金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社会捐资奖助学金学生的申请、初评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社会捐资奖助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奖学金需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助学金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符合捐助方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捐助协议确定。
第六条 同一名学生一学年内所获社会捐资奖助学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评选严格按捐赠方要求进行,奖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发布涉及多个学院的社会捐资奖助学金评选通知,各学院具体做好宣传和申报工作,保证奖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进行初审和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学校层面评审,并根据协议要求与捐赠方有效沟通,将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受奖助人选。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类社会捐资奖助学金一般直接发放到学生的资助卡中。社会奖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拓展渠道,争取社会捐助,各学院设立的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学院和捐助方商议确定。各学院在评选结束后需将受奖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查和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资奖学金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捐助方自行提供的除外);社会捐资助学金一般不发证书。证书管理由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 在社会捐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申请学生故意隐瞒或虚报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者,将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按照协议设立要求,对于分期发放且有复核环节的社会捐资奖助学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奖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四)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五)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六)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第十五条 尚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按相关协议统筹用于奖助同学院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五章 受奖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受奖助学生应当主动与社会捐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七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应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八条 学院要加强受奖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奖助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